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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18號

原告
五洲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德
訴訟代理人
柯博仁

原告與被告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

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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