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18號
- 原告
- 五洲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德
- 訴訟代理人
- 柯博仁
原告與被告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
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