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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吳季橡、陳逸軒

  • 當事人
    主學科技有限公司宏遠國際物聯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45號原   告 主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橡 被   告 宏遠國際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又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是應以債權人即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債務人即被告起訴。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安博盒子買賣契約第11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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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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