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號
- 原告
-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居富
原告與被告吳孟軒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號
原告與被告吳孟軒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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