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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原告
冠達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原告與被告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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