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 原告
- 冠達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裕
原告與被告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原告與被告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