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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9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趙志榮
相對人
珊瑚貝殼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趙志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本院108年度重小字第325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為原告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曾擔任珊瑚貝殼廟之第一屆監察委員,且於珊瑚貝殼廟正式登記管理委員會之前,亦曾擔任珊瑚貝殼廟之主任委員,且該廟之建廟經費亦多由聲請人所捐,此有三芝富福頂山寺(貝殼珊瑚廟之原名稱)民國91年11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石碑及匾額照片在卷足稽;復酌以聲請人在珊瑚貝殼廟所涉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亦經該院選任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亦有該院105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對於珊瑚貝殼廟之涉訟爭議、管理及各項事務運作應屬熟稔,而可堪任珊瑚貝殼廟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代珊瑚貝殼廟為訴訟行為,爰聲請選任聲請人本人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珊瑚貝殼廟原法定代理人謝榮壽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2月10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612號裁定禁止其於該院102年度上字第553號請求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判決確定前,行使珊瑚貝殼廟之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此有上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附卷可稽,堪認珊瑚貝殼廟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謝榮壽確已不能行代理權。本院爰審酌聲請人曾擔任珊瑚貝殼廟之第一屆監察委員,且於珊瑚貝殼廟正式登記管理委員會之前,亦曾擔任珊瑚貝殼廟之主任委員,且該廟之建廟經費亦多由聲請人所捐,此有三芝富福頂山寺91年11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石碑及匾額照片在卷足稽;復酌以聲請人在珊瑚貝殼廟所涉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亦經該院選任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亦有該院105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書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為珊瑚貝殼廟之利害關係人,且對於珊瑚貝殼廟之涉訟爭議、管理及各項事務運作應屬熟稔,足可堪任珊瑚貝殼廟於本院108年度重小字第325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珊瑚貝殼廟為訴訟行為,是本院認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其本人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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