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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2號

上訴人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5,198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234元,故本訴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0,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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