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他字第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他字第23號
- 原告
- 蘇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秉祐律師
- 被告
- 黛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黛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7號),前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重救字第9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8年度重勞簡字第7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於108年6月11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