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他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他字第36號原 告 朱翼淮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叁佰貳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以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判決兩造各一部勝訴、一部敗 訴者,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321元 ,餘(679元)由原告負擔,並於同年10月21日確定,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應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元,本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免 暫免徵收2分之1,只向原告徵收其中之500元,尚應補徵收 179元。為此,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