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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振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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