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朱翼淮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