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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一、原告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鎮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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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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