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彭松江
- 當事人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一、原告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鎮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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