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原 告 蔡秉昌 被 告 立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廉 訴訟代理人 余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4,950及短少加班費6,439共計11,389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應聘面試資料、薪資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