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馨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