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46號上 訴 人 聖保羅林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峯 被 上訴人 梁育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