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3號上 訴 人 永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 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