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
- 原告
- 廖仕勛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誼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叁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
上原告與被告誼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叁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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