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林國基
被上訴人
松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闗宇皓

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第三條

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按其進行程度,

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二

、依繫屬時之法律或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法院之管轄。勞工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聲請移送者,應於本案言詞辯論前為

之。三、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

之。前項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終結,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本法

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於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前之108

年10月14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等。嗣經本院於109年2

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於109年3月1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原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因暫免徵三分之二,上訴人只須先繳

納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