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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張淑怡
原告
許碧珠
原告
鄭育慈
原告
董振興
原告
陳李黎容
原告
蔣建森
原告
王李玉雲
原告
劉連娣
原告
吳劉連招
原告
曾琪惠
原告
郭辛田
原告
郭黃金
原告
陳宗成
原告
游佩甄
原告
羅美雄
原告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上原告等人與被告長虹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叁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民事準備狀,記載每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數額及訴之聲明暨薪資計算方式薪資單

、原告等人共同委任原告陳秀珠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附繕

本1份(含證物)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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