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 原告
- 張淑怡
- 原告
- 許碧珠
- 原告
- 鄭育慈
- 原告
- 董振興
- 原告
- 陳李黎容
- 原告
- 蔣建森
- 原告
- 王李玉雲
- 原告
- 劉連娣
- 原告
- 吳劉連招
- 原告
- 曾琪惠
- 原告
- 郭辛田
- 原告
- 郭黃金
- 原告
- 陳宗成
- 原告
- 游佩甄
- 原告
- 羅美雄
- 原告
- 陳秀珠
- 被告
-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健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