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原 告 張淑怡 許碧珠 鄭育慈 董振興 陳李黎容 蔣建森 王李玉雲 劉連娣 吳劉連招 曾琪惠 郭辛田 郭黃金 陳宗成 游佩甄 羅美雄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 告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已繳納裁判費,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佐,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