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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張淑怡
原告
許碧珠
原告
鄭育慈
原告
董振興
原告
陳李黎容
原告
蔣建森
原告
王李玉雲
原告
劉連娣
原告
吳劉連招
原告
曾琪惠
原告
郭辛田
原告
郭黃金
原告
陳宗成
原告
游佩甄
原告
羅美雄
原告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告
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虹園藝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已繳納裁判費,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佐,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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