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昌旺
- 相對人
-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就該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訂有工程承攬契約,惟相對人迄今未依系爭承攬契約給付足額之工程款三聯式統一發票、保固保證本票或支票以及違約金,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履行上開給付,爰聲請本件調解。
三、經查,兩造間訂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4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記載,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