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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劉亮宏

  • 當事人
    黃沛誼赫菈文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708號原   告 黃沛誼 被   告 赫菈文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9月28日約定原告於初樂直播平台進行視訊直播,並簽訂直播主合約書,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虛擬禮物分紅利潤,豈料被告無故未給付107年10月、11月、12月之款項共45,000 元及分紅利潤2,251元,經多次催告仍未給付,爰依兩造合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初樂直播平台直播主合約書影本為證,經當庭提出原本核閱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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