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904號
- 原告
-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倖
- 被告
- 品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昱儒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未依本院當庭裁定命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原告之訴,難謂合法,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