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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9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被告
品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昱儒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未依本院當庭裁定命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原告之訴,難謂合法,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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