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213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祺
- 被告
- 鑫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