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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3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被上訴人
愛信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叔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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