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396號
- 上訴人
-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珍
- 被上訴人
- 愛信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叔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