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056號 原 告 鄭采琳 被 告 周士宏即尚豪娛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775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