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068號
- 原 告
-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恩
- 訴訟代理人
- 李呂昱
- 廖繼煇
- 被 告
- 仲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