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145號
- 原告
-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國
- 訴訟代理人
- 姜志俊律師
- 被告
- 許文菁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許乃仁
- 被告
- 許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