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145號
- 上訴人
- 許文菁
- 上訴人
- 許乃仁
- 上訴人
- 許心瑜
- 被上訴人
-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