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145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許文菁
上訴人
許乃仁
上訴人
許心瑜
被上訴人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