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
- 原告
-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志
- 被告
-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