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592號
- 原告
- 佳鑫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鎮銘
- 被告
- 祥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貴花
- 訴訟代理人
- 陳啓源 址不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小字第5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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