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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原告
金國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心
訴訟代理人
陳敏儒
被告
許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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