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 原告
- 金國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心
- 訴訟代理人
- 陳敏儒
- 被告
- 許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