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6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告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周宗樺 周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本件之請求,依上開契約書第23條第5款之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 ,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則本件應以保全標 的物所在地(即桃園市○○區○○○路○段000○000號)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