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969號原 告 蘇博宇即文北髮藝 訴訟代理人 李采純 被 告 周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8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莊雅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