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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被告
丁國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嬿伊即達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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