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國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嬿伊即達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嬿伊即達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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