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 原告
- 葉政彥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如
- 被告
- 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再整理各項不同請求金額所依據之明確證據,並於109年7月27日前先行陳報本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再整理各項不同請求金額所依據之明確證據,並於109年7月27日前先行陳報本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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