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柯茗洋
- 原告葉政彥
- 被告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原 告 葉政彥 訴訟代理人 林麗如 被 告 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再整理各項不同請求金額所依據之明確證據,並於109年7月27日前先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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