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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易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儒嘉
原告
林兆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原告與被告趙庭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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