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40號
- 原告
- 李綉娟
- 原告
- 李協城
- 被告
- 璞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晃魁
- 訴訟代理人
- 吳杰恩
- 被告
- 余 烈
巫垂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60,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有民事陳報狀可佐。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擴張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