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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李綉娟
原告
李協城
被告
璞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魁
訴訟代理人
吳杰恩
被告
余 烈

      巫垂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60,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有民事陳報狀可佐。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擴張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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