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 原告
-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吳芸香
- 被告
-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有忠
- 訴訟代理人
- 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