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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原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吳芸香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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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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