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原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吳芸香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莊雅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