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3號
- 原告
-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紀佑軒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鎧銘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蔡佩儒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捌
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