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蔡佩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有下列事項待補正:
一、民事上訴狀狀尾簽名欄無上訴人之簽章,請到院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