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原 告 先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泓錩 被 告 鑫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至6月間,承攬被告位 於新北市中和區中興街29巷及新北市新莊區富貴路、昌平街(派出所)等防水工程,並已分別完工,承攬報酬共新臺幣(下同)380,019元。詎被告竟未依約給付報酬,經原告屢 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請款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0,0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