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5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共3,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