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5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共3,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