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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9號

聲請人
蘇淑惠
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
相對人
黛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黛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7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律師專用委任狀、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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