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
- 上訴人
- 伊澤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逸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