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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1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帆
被告
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柏倉
訴訟代理人
王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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