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188號
- 原告
-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一帆
- 被告
- 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柏倉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