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 原告
-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 被告
-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天龍
- 被告
-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惠燕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