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 原告
-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琳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柏豪律師
- 被告
- 順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順
- 訴訟代理人
- 徐清祥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74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
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