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彭松江
- 原告吳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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