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3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與被告楊昌清即翔新企業社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許雁婷